陈辉|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兼议第三方义务提供原则( 三 )


采集的技术方法落后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仅给人们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变革 , 也给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盗窃等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这些网络犯罪手段往往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革新 ,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专业性 。同时 , 网络活动产生的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和易修改性 , 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 , 对犯罪行为和信息进行提取难度巨大 。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 , 对电子数据的采集方法主要有查封扣押、打印、拷贝、制作检查工作记录、拍照等 , 试图将数据化的电子证据图像化、可视化 。但是 , 这些采集方法存在很大的弊端 , 在庞大的信息网络中 , 数据的产生有着一定的链条和庞大的基础信息 , 行为人能够自主进行部分或者全部的信息修改、变更 , 且实施网络犯罪后 , 行为人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进行信息修改 。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 , 依据受害人报案、相关损失认定 , 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可以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 , 但很难及时有效对犯罪过程的相关数据进行全面采集 。采取传统的拍照、截图等方式只能反映出部分信息 , 很难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 , 给举证、质证以及认证带来巨大的风险与障碍 。
固定程序不规范
在对电子证据进行采集之后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进行证据的固定 。对证据的固定需要有着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法以及具体的固定范围 。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和虚拟性 , 要进行有效的认定必须进行有效的固定 , 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并适用于司法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 , 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的电子证据固定程序 。与一般犯罪案件不同 , 网络犯罪案件的现场可以是实体的也可以是虚拟的 , 可以是特定区域的也可以是跨区域的 , 犯罪空间广、跨度大 。案发现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电脑、手机 , 也可以是机房、终端设备、服务器等 , 还可以是虚拟的网络聊天软件、网络论坛等等 。网络犯罪的发现地或者结果地往往不是行为地 , 真正的案发现场隐蔽性较高而难以发现 。物理痕迹可以通过相关的查封、扣押等措施进行有效的固定 , 但对于网络痕迹的获取与固定则依赖更加专业、高技术的手段来进行获取 。但目前缺乏针对该类高度技术性手段固定电子证据的相关指引 。对于办案人员来说 , 往往需要求助于相关的专业人员及专业性报告 , 很难实质性介入电子证据的固定工作 , 这会导致采集的电子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 , 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 降低了办案的效率和水平 。
缺乏专业的人才
从司法实践来看 , 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有别于传统的证据采集工作 , 其具备科技属性和技术属性 。对于网络犯罪相关办案人员来说 , 不仅需要能够熟练掌握相关信息网络设备的操作和使用技能 , 还要具备对新兴的网络科技的发展动向和基础的网络信息专业术语有一定的了解 , 而实践中缺乏对相关知识技能的专业培训 。同时 , 网络犯罪案件的表现形式也不一致 , 大部分的网络犯罪案件是以通过对网络的简单利用 , 利用高技术进行网络犯罪案件整体占比较少 , 相关办案人员缺乏办理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经验 。信息网络技术是在不断更新发展的 , 这就要求相关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也随之进行更新完善 。但仅具备专业的技术水平还不够 , 进行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专业的技术问题还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范 。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证据本身的准确性还要考虑到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电子证据往往依托一定的载体和介质 , 一般情况下通过数据拷贝就可以完成取证工作 。但实践中 , 相关电子数据往往会被行为人进行修改、破坏 , 单纯从表象上很难发现有意义的证据 , 如果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分析判断 , 就会造成证据取证的遗漏和缺失 。而经过专业训练的 , 具备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可以寻求借助专业的设备及技术 , 通过技术恢复手段来重新和复原电子数据 , 保障电子证据取证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