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兼议第三方义务提供原则

本文转自:上观
陈辉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
要目
一、电子证据采信的实践困局
二、电子证据取证所面临的独特挑战
三、义务提供规则适用之考察
四、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审核之应有规则
结语
陈辉|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兼议第三方义务提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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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犯罪惩处中 , 对电子数据的采集、转化、搜集、运用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独特属性既给打击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支持 , 同时也给办案机关的取证、认证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性层面的认知不足情况下 , 需要从制度层面来提升电子证据的应用水平 。
陈辉|论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兼议第三方义务提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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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 , 互联网空间的参与主体越来越丰富 , 互联网平台为企业、个人等不同用户搭建起了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 。互联网平台实际上构建起了一个虚拟的舞台 , 各种用户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架构、服务等开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网络活动 。伴随着应用层次的不断加深和技术服务的不断拓展 , 新兴的信息交流方式、信息发布模式等不断涌现 , 但相关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 , 人们越来越多利用网络进行活动 , 诸如信息交流、沟通、资金往来等 , 网络世界成为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 依托网络人们的各种活动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数据 。在司法活动中 , 记录人们生产生活的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以及如何成为电子证据一直是理论和实践讨论的热点 。修订后的三大诉讼法都已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新的证据种类 , 然而电子数据的搜集、采信规则还存在着诸多难点 。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 其依赖新兴的科技及网络产生 , 需要通过特定的载体来显现 , 同时还有着高速的传播性以及便捷的篡改性 。在刑事领域 , 网络空间犯罪高发 , 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 , 犯罪技术越来越高级 , 对于相关的电子证据的搜集依赖专业的技术手段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时 , 以何种标准、规则来审视相关的电子证据、如何评价证据的正当性与证明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电子证据的采信是比采纳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都要从理念和方法上进行革新 。需要遵循认识的规律 , 结合电子证据本身的特征 , 构建科学的证据规则 。
一、电子证据采信的实践困局
从不同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 , 电子证据的应用主要有两大类型 , 一是证据以电子证据为主 , 其他传统类证据为辅 。在这种类型中 , 电子证据的数量和内容多样 , 是证明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二是电子证据为辅 , 电子证据只是作为补充证据或者简单反应联系沟通内容的证据 , 如微信聊天记录等 。在这种情况下 , 电子证据的采信难度较小 , 采信规则与传统的证据情形无明显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 , 网络犯罪行为主要通过虚拟网络空间实施 , 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可能并无物理空间的接触 , 犯罪分子网络上的身份与现实中的真实情况有着较大的差异和改变 , 相关犯罪事实以电子证据为主 , 且提取方式专业、表现形式独特 。
为准确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采信现状 , 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网 , 以“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认定”“电子证据采信”“网络犯罪”为关键词搜索获取相关裁判文书 , 对涉及的电子证据类型、电子证据的搜集、电子证据的出示、法庭对电子证据采信判断等进行综合分析 。从我国的证据法理论来看 , 证据能力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 , 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存在诸多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