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八 )
2.虚拟偶像化:虚拟偶像与多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虚拟偶像化是人工智能虚拟偶像中唯一脱离了人作为直接形象来源的类型 , 可以相对容易被赋予法律主体地位 。不过 , 根据当前“法律人格说”来看 , 虚拟偶像化并不具有完整的法律主体地位 , 仍然需要其背后的权利人作为事实上的法律主体出现 。在虚拟偶像共性化下 , 虚拟偶像背后的权利人是设计者和(或)平台经营者 , 客户只享有对该虚拟偶像的产品所有权或服务的使用权;在虚拟偶像个性化下 , 设计者和(或)平台经营者虽是虚拟偶像最初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 但因为有客户的“个性化”设置 , 客户应该是其背后的权利人 , 设计者和(或)平台经营者作为售后服务方提供服务 。简言之 , 虚拟偶像化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
但是在“法律宣告说”下来看虚拟偶像化就不同了 。虚拟偶像化因为法律宣告而直接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 。不过 , 客户所提出的需求必须受到法律与公序良俗的限制 , 虚拟偶像化不能“有求必应” 。在虚拟偶像共性化下 , 虚拟偶像是经纪公司培养的偶像 , 与人类偶像无异 。设计者和(或)经营者于虚拟偶像来说 , 服务者或包装者的身份更明显 , 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经纪合同 。但不能允许任何商家或者个人 , 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的虚拟偶像活动 。至于虚拟偶像个性化 , 是根据客户“定制”出来的形象 , 设计者和(或)经营者对虚拟偶像个性化提供了“一次性”的销售和持续的售后服务 。表5总结了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时 , 与各方权利主体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 。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表5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时与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
结 语
在人工智能逐渐“主流”的过程中 , 法学界要密切与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联系 , 及时发现并能积极研究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 , 识别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场景可能存在的风险 , 并提出合法合规建议 。“法律+人工智能”是社会良性运行的保障机制 , 不是人工智能的“紧箍咒” 。相反 , 法律能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指明方向 , 即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仍然可以指导其健康发展 。当然 , 面对诸如人工智能虚拟偶像这样的新兴事物时 , 法学研究人员不应该偏居一隅、墨守成规 , 而应该秉持开放的心态 , 打破学术壁垒 , 博采新兴学科的最新成果 , 以维持技术发展、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 。这也是本文隐含的重要目的 , 即旨在提出并启发提出更多的问题 , 而非试图得出唯一的答案 。新技术领域法学在召唤 , 让我们与之并进 。
《浙江社会科学》简介
《浙江社会科学》(月刊)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学术期刊 , 是首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杂志社通过此公众号推送本刊最新目录和学术文章 。
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 。
责任编辑:孙建伟 金惠珠
往期精彩回顾
熊波:“深度伪造”的扩张化刑事治理风险及其限度魏巍:智能合约能解决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问题吗?——基于逻辑理性和技术理性的双重视角
郭传凯:互联网平台企业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路径
黄明儒 孙珺涛:论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的限度徐玖玖:人工智能的道德性何以实现?——基于原则导向治理的法治进路
- 智库论坛 | 社区电商推动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的对策建议
- 小米智能设备再次荣获国际安全认证 理论与实践并行物联网安全迈向新征程
- 光子回收?突破光伏理论效率极限新思路,提高钙钛矿电池光电转化率
- 【促发展、保安全】瞄准新赛道,加快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发展新动能
- 华为将推出国产自研浏览器内核引发网友激烈讨论
- 思特沃克发布最新《科技棱镜》:人工智能支持技术日益成为主流,更需要从道德角度考虑其影响
- 拼多多自己的评论记录在哪(拼多多自己评论过的内容查询步骤)
- 山东推出首款AI人工智能打造数字皮影藏品
- 印度政府强制要求车企增加安全气囊,中国网友讨论起来
- 「牛角评论」不诚恳的道歉,只能让屈臣氏失去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