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七 )


(2)基于客户产品所有权或服务使用权产生的对外法律关系
在偶像主动虚拟化的对外法律关系中 , 客户购买产品或服务后 , 如何使用并不受内部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约定的限制 。这意味着客户作为产品所有权人 , 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 , 包括污损化处置;客户作为服务的使用者 , 可以在虚拟偶像服务范围内 , 享受或拒绝其提供的服务 。表3总结了偶像主动虚拟化时 , 不同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 。
李晶: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表3 偶像主动虚拟化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虚拟偶像化:客户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琥珀·虚颜”参加电视节目、日本男子宣布与“初音未来”(日本著名虚拟偶像)结婚等事件表明 , 虚拟偶像被当作人已不稀奇 。为了规范虚拟偶像行业发展 , 日本多家企业建立虚拟偶像标准VRM联盟 , 意在统一3D虚拟偶像的文件格式标准 。文件标准为虚拟偶像赋予人格并重新定义使用权利 , 即虚拟偶像模型拥有固定的人格设定以及自由设置的表演人格 , 从模型到虚拟偶像的形成 , 完成了从数据到人格的蜕变 。此处的“人格”与传统法律上的人格并不一致 , 目前 , 在法学界还未对其展开充分讨论时 , 本文将首次尝试对虚拟偶像的共性化或个性化进行粗浅分析 。
(1)虚拟偶像共性化的所有权应由设计者与平台经营者约定
虽然固定“人格”设定的虚拟偶像采用人工智能技术 , 但其本质与传统的卡通形象无异 , 可作为形象权予以保护 。形象权的权利归属应由设计者与平台经营者约定 。不过 , 一般而言 , 设计者通常是根据平台经营者的需要而设计形象 , 虚拟形象的所有者为平台经营者;或者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购买设计者设计的虚拟形象而获得所有权 。
(2)虚拟偶像个性化的所有权应由客户享有
对于自行设定“人格”的虚拟偶像 , 为的是让使用者享受个性化服务 。对平台经营者来说可将其作为“商品化权” , 往往是“一次性”的保护 。一旦完成所有权变更 , 客户成为偶像虚拟个性化的所有者 , 平台经营者为客户提供更新、修理等售后服务 。同时 , 客户自己设计虚拟偶像 , 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 完全是个人化“产品” , 可以将其视为虚拟财产予以保护 。简言之 , 虚拟偶像化上有两个权利 , 一是可以为平台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的“商品化权” , 二是客户通过购买而具有的财产权 。表4总结了虚拟偶像化不同种类下的权利类别 , 以及不同主体权利义务实现的方式 。
李晶: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表4 虚拟偶像化时各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
(二)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 , 只有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两种类型 。不过 , 二者因是否有偶像本人存在而不同 。
1.偶像主动虚拟化:偶像与虚拟偶像的代理关系
上文已提及 , 将偶像主动虚拟化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仅能在特定条件下实现 。一是 , 偶像主动虚拟化只能作为偶像有限的“代理人” 。虚拟偶像可突破空间限制 , 代表偶像本人与客户之间互动 。甚至 , 因为人工智能技术强大的学习能力 , 虚拟偶像能够更懂客户 , 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 是一个比偶像本人更优秀的主体 。但是 , 偶像主动虚拟化的“代理人”地位只能在偶像本人存在的情况下存在以确保“身份”的唯一性 。否则 , 一旦承认偶像主动虚拟化的完全法律主体地位 , 将会存在两个“偶像” , 现实世界无法对此进行处理 。二是 , 在特定条件下 , 偶像本人可以与虚拟偶像完全分离 , 赋予虚拟偶像法律主体地位 。这个“特定条件”指的是偶像本人死亡 , 由其法定代理人决定其虚拟偶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继续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