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 四 )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认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并不是要削弱数字经济,更不是要否定数字经济,而是要其规范健康发展 。其次,他认为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点,使得一些平台更易形成独占地位,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家独大或者是寡头独占性的市场地位,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目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政府的监管 。在史际春教授看来,类似微信等社交平台因其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必须保持中立性、承担严格的义务与责任,所以要加强对此类平台的监管 。他指出,平台经济和经济数字化的治理和归属是消费者第一,规范不正当竞争、过度竞争,理应把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到消费者及其利益层面,平台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是判断是否应该进行监管、如何进行监管的重要核心标准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认为平台经济是在数字发展和数字产业集群发展的基础产生的,平台经济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制造业服务 。他认同杨东教授提到的“一核三治”,认为就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而言针对主体、客体及行为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平台是一个市场主体,怎么样使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需要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客体就是数据,数据是生产要素和资源,如何保护不同主体围绕数据的权益也值得课题组关注;就行为治理而言,需要规范参与平台经济法律关系或者共享经济法律关系的这些主体的行为 。最后他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包括民法、行政法、商法在内的各种法律部门来综合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的部门法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处理好监管和新发展格局的关系,明确发展的目标是投资者、消费者、劳动者、社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从这个高度上优化平台的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在他看来,对平台经济企业的调查和处罚要格外注重法治的要求,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透明执法,遵循主体法治、程序法治和证据充分原则,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一些不法行为依法进行精准处罚,同时以多元化的配套措施实现精准监管 。他认为超级平台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且具有基本公共设施的特点,需要从法律和监管层面对平台管理和运用数据的权限进行规范,建议课题组加大对数据权属、数据安全以及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就具体治理方案而言注重探索公司自治和协会自律的作用 。
中国移动集团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余慧指出就平台经济发展而言,有序竞争愈发重要,通过反垄断可以明确哪些行为是有序合法的,这对平台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此外,她认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创新以及安全问题同样很突出,在互联网底层技术上我国仍然面临卡脖子的问题,平台经济除了要注重应用层面的创新还要推进实体技术方面的总体创新 。她表示,互联网作为第五空间需要统筹安全和发展,课题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角度加深研究,同时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体系 。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任、应用经济学院张可云教授认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要注重治理工具的问题,无论政策还是法律都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谁管、二是管谁、三是用什么工具来管、四是管效 。他指出,从企业层面来说,无论平台经济还是共享经济,在我国存在项目盲目上马的问题,忽略了对项目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评估,建议课题组关注平台经济或者共享经济的布局特殊影响因素 。最后,他认为十四五建议和十四五规划纲要把统筹发展与安全都当作一个重要的战略任务,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企业的行为如果危及到国家安全,是绝对不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