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云”特效道具案件宣判——新型视听作品保护路径判断

近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头条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判令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 , 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本案厘清涉“梦幻云”特效道具新型视听作品静态画面和动态画面两种保护路径 , 准确把握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态势 , 界定了新作品形式新传播途径中作品著作权保护与不正当竞争保护之间的边界 。
案情简介
微播公司、头条公司的“梦幻云”特效道具及图标于2020年11月16日在抖音平台上线 , 北京某公司随即在短视频应用程序中上线“挡脸云朵”特效道具 。两原告认为“梦幻云”特效道具构成视听作品 , “梦幻云”特效图标构成美术作品 , 且快手“挡脸云朵”特效图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 侵害了原告“梦幻云”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装潢 , 故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抗辩涉案特效在有用户交互情况下形成整体形象的相关权属亦归用户所有 ,而非两原告;涉案特效道具及图标的本质是利用短视频产品特点将公有领域已经存在的元素进行了简单组合 , 不管静态画面还是动态画面 , 均和大自然的客观规律毫无二致 。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梦幻云”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涉案“梦幻云”图标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以及如何界定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与不正当竞争保护之间的边界 。
动态画面保护路径:关于涉案“梦幻云”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 , 需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 , 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出发去考量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 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 。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作品时 , 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 , 再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 , 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连续动态画面独创性的要求 。本案中 , 概括性“犹抱琵琶半遮面”主题设计是思想 , 但是如何展示、体现“美人卷珠帘”式的连续动态画面效果则是具体表达 。“梦幻云”特效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可以描述为:第一层次:“犹抱琵琶半遮面”主题设计 , 该内容应属于思想范畴 。第二层次:蝴蝶、光环、月亮、云朵、翅膀等元素选择及设计 , 在这一层面 , 上述元素虽然属于公有领域 , 上述元素的具体设计仍然可构成作品 。第三层次:嘟嘴+云朵散开 , 蝴蝶翅膀散落在用户眼角 , 视频四周出现粉色云朵 , 即结合互联网和数字技术 , 体现连续动态画面上下衔接的特点 。在该层面 , 对于用户参与对于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如何认定将在下文予以详述 。第四层次:开始界面+嘟嘴识别+终止界面 , 即作者通过逻辑推演、情境设置 , 对整个连续动态画面进行展示 。随着用户嘟嘴 , 左眼处蝴蝶煽动翅膀 , 遮挡用户眼睛的云朵由中间向两边散开 , 用户面容完整展现 , 终止页面蝴蝶翅膀散落在用户眼角 , 视频四周出现粉色云朵 。这一层面中 , “犹抱琵琶半遮面”主题思想已经具象为具体表达 , 且该种表达方式中包括的元素选择、搭配、呈现方式、画面安排等都并非唯一的、有限的表达方式 。故“梦幻云”特效道具整体不宜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 , 但是这种概括性“犹抱琵琶半遮面”主题设计属于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视听作品中抽象出来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最终落脚于视听作品连续画面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考量因素包括:第一 , 从连续画面整体来看 , 作者对“梦幻云”特效道具中各元素如云朵、月牙、光环、蝴蝶等位置的选择 , 各元素形状的设计 , 图标的设计等展现了人被云朵环绕的朦胧美 , 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连续性、上下衔接的画面展示过程;第二 , 从连续画面动态展示效果来看 , 作者对“梦幻云”特效道具中人机互动方式、云朵散开的动态效果设计具有独创性 , 随着用户嘟嘴 , 左眼处蝴蝶煽动翅膀 , 遮挡用户眼睛的云朵由中间向两边散开 , 用户面容完整展现 , 呈现出“美人卷珠帘”的明媚惊喜感 , 整个连续画面动态变化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和逻辑;第三 , 从连续画面的美感而言 , “梦幻云”视听作品终止页面蝴蝶翅膀散落在用户眼角 , 视频四周出现粉色云朵 , 配合特效轻妆淡抹的少女感妆效 , 营造出清新明媚的美好惊喜感 , 给用户以美感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