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云”特效道具案件宣判——新型视听作品保护路径判断( 二 )


静态画面保护路径:关于涉案“梦幻云”图标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 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之上以可视方式表现出来 , 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 , 就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 , 只有具有美感的艺术性表达才可能构成美术作品 , 这是美术作品区分于其他智力创作成果的根本特征 。第一 , 本案中的“梦幻云”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衔接、画面动感等方面 , 是通过一张一张的静态图前后衔接表达某种精神内容 , 此种前后衔接表达了某个单独的静态图片所不能表达的内容 , 但是单独的静态图片在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时仍然可以单独保护 。如果将静态图片仍作为连续画面为基础表达的视听作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 , 则是模糊了不同类型作品的表达形式 , 与视听作品的本质相冲突 。第二 , “梦幻云”静态图标独辟蹊径组合蝴蝶、光环、月亮、云朵、翅膀等元素 , 以粉色云朵遮挡眼睛的方式来营造神秘氛围 , 呈现出的云朵上的蝴蝶、眉心弯月、头顶光环色调柔和 , 整体画面线条简洁、色彩明快 , 营造一种朦胧纯净气氛 , 给人以美的享受 , 系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作品 , 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第三 , 著作权法通过对特定类型作品提供有限度的保护以实现其立法目的 , 为此 , 著作权法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又会对权利进行限制 。但限制权利只是手段 , 并非目的 ,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 , 对符合法定要件的作品不应当拒绝保护 。就本案“梦幻云”特效图标而言 , 以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 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 , 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 , 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
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新型视听作品侵权认定过程中 , 如果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 , 应当从损害后果的角度判断 , 其主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亦未超出著作权侵权损害范围 , 在被诉不正当行为不构成独立行为及独立后果前提下 , 这是著作权侵权的损害后果之一 , 不存在给予双重评价与双重保护的司法基石 。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环境下 , 新的传播技术和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 , 催生许多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传播途径 , 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加隐蔽 , 侵权行为出现了碎片化、分散化和海量化的特点 , 司法裁判应准确把握作品认定的标准 , 统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判断方式 , 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 , 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 , 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 。
一、用户参与了视听作品交互过程 , 但是不同用户在特效交互中所形成的画面 , 均是基于特效的设定呈现的结果 , 用户的交互性操作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创作行为 。视听作品的作者已预设了连续画面的场景、元素、音乐不同组合 , 包括逻辑推演关系 , 不同的动态画面只是不同用户在预设系统中的不同操作产生的不同操作或选择之呈现结果 , 用户在动态画面的形成过程中无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劳动 。
二、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画面衔接、画面动感等方面 , 可以通过各种平面图片的前后衔接表达某种精神内容 , 此种前后衔接表达了某个单独的静态图片所不能表达的内容 , 但是单独的静态图片在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时仍然可以单独保护 。如果将静态图片仍作为连续画面为基础表达的视听作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 , 则是模糊了不同类型作品的表达形式 , 与视听作品的本质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