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璇法官:不当抓取新浪微博数据,舆情服务公司被判500余万元丨一等奖文书展示( 二 )


该判决逻辑严谨 , 说理清晰 , 不仅妥善地解决了个案 , 对类似案件的审理也具有参考价值 , 是一篇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

张璇法官:不当抓取新浪微博数据,舆情服务公司被判500余万元丨一等奖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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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璇法官:不当抓取新浪微博数据,舆情服务公司被判500余万元丨一等奖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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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公司系微博平台的运营者 , 提供社交平台服务;被告某软件公司系网页版、安卓手机端鹰击系统运营者 , 提供与舆情相关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服务 。技术公司认为 , 软件公司未经其许可 , 通过非法手段擅自抓取、存储、展示新浪微博后台数据 , 使鹰击系统用户在脱离微博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实时查看、浏览大量新浪微博内容;此外 , 某软件公司还基于对新浪微博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后向用户提供 。某技术公司认为 , 某软件公司实施前述行为妨碍、破坏了某技术公司提供的微博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 , 构成不正当竞争 。
某软件公司辩称某技术公司并非微博平台数据的权利人;某软件公司抓取的是微博平台前端数据 , 未实施抓取微博后台数据、存储数据的行为;运营的鹰击系统对开放的微博平台中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具有合理性 , 不会对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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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段落
(一)微博平台数据的类型区分
本案中 , 某技术公司主张某软件公司实施的被诉四项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 损害了其对微博平台后端数据的权益 。在对被诉行为性质进行判断之前 , 本院认为有必要对微博平台数据的类型进行一定区分和界定 。虽双方均使用“前端数据”和“后端数据”之概念区分微博平台数据 , 但基于双方对该两类数据的理解和定义存在较大差异 , 且从技术角度看 , 使用前述概念区分微博平台数据或可能存在范围重叠之情形 , 或可能出现分类不严谨之问题 。本院认为 , 从规范层面看 , 将微博平台数据做公开和非公开数据之区分更能体现法律意义 。据此 , 在下文中 , 本院将对涉案微博平台数据使用“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之概念 , 以便于评述 。
本案中 , 对于某技术公司未设定访问权限的数据 , 应属某技术公司已经在微博平台中向公众公开的数据;例如 , 用户在未登录状态下即可查看的新浪微博 , 系博主本身未限制他人浏览且某技术公司未通过登录规则等措施限制非用户浏览的数据 , 即为微博平台中的公开数据 。但对于某技术公司通过登录规则或其他措施设置了访问权限的数据 , 则应属微博平台中的非公开数据;例如 , 本案中某技术公司主张的需用户登录后才可查看的 , 或在微博产品任何前端均不再展示故用户登录后亦不可查看的新浪微博 , 均属于微博平台中的非公开数据 。据此 , 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后端数据中既有公开数据 , 也有非公开数据 。
网络平台通过自身经营活动吸引用户所积累的平台数据对平台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 , 是其重要的经营资源;平台经营者能通过经营使用这些数据获得相应的合法权益 。但需要强调的是 , 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可交互之特点 ,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 , 否则将可能阻碍以公益研究或其他有益用途为目的的数据运用 , 有违互联网互联互通之精神 。具体到本案中 , 对于前述微博平台的公开数据 , 某技术公司并不会阻止用户在未登录微博帐号的状态下浏览、接收该部分信息甚至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进行二次利用 。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虽系自动抓取网络数据的程序或脚本 , 但如其遵守通用的技术规则 , 亦无需访问权限即可访问上述微博平台公开数据 。因此 , 无论是通过用户浏览或网络爬虫获取该部分数据 , 其行为本质均相同 , 某技术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 , 不应对通过用户浏览和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数据的行为进行区别性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