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六 )


基于数字权利管理系统 , 著作权人可以有效控制其作品的非法使用 , 在充分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上 , 进一步激发其创作积极性 。利用电子平台技术的优势 , 著作权人还可以同时在多个网络平台上提供服务 , 为不同的客户群体开发同一内容的不同消费版本 , 以更高的效率和安全性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数字权利管理制度将使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由基于诉讼的事后救济转变为事前救济 , 从源头上切断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和使用数字作品的渠道 , 成为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事后救济的有益补充 。
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 新技术带来的变化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在客观层面上 , 大量人工智能生成物被用于商业目的 , 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交易对象 。基于这一现实 , 现行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 , 妥善处理其权利归属 , 权利保护等问题 。从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 , 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文化艺术科技创新 。人们应该深刻认识到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到来不是为了取代人类自身的创造成果 , 也不是为了争夺人类的生存空间 。我们应该给人工智能生成物一个明确的定位 。
来源:上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