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四 )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认定原则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认定应坚持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所谓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是指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 。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 。不能拥有权力 , 而不履行其责任 , 也不能只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权属的认定应当真正落实到相应的自然人身上 , 从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权属 。由于主客体的非同一性 , 人工智能生成物被排除在作者的认定范围之外 。因此 , 我们应该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生成之前分析哪些法律主体存在 , 然后合理分配参与者的权益 , 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和个人作品 。它涉及投资者、程序员、用户等众多利益相关者 , 法律忽视了任何一方的利益 , 这将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埋下隐患 。只有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 , 才能鼓励人们发展人工智能 , 发挥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在排除人工智能作者身份的前提下 , 在用户和所有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 。在尊重技术变迁规律的同时 , 坚持所有权经营者的定位 。在确定了权益分配的范围后 , 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为原则 , 以人工智能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为依据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从鼓励科技创新和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 , 建立一套以所有者为权利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 。在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 , 应考虑著作权法一般的著作权归属原则 , 如将人工智能生成物按照计算机衍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模式处理 , 允许人工智能开发者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相关著作权 , 同时赋予使用权人相关的财产权利以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 或者也可认定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为合作作者 , 这便于体现二者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过程中的贡献 。目前 , 采取何种归属模式分配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因创作产生的权益仍需立法者仔细考量 。良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环境有利于激励开发者加大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投入 , 也有利于促使使用权人发挥积极性创作更多优质的作品 。首先 , 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成本 , 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回报 , 促进其投入 , 进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和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 , 人工智能的使用者贡献创意 , 促进体现自然人情感的人工智能内容的产生 。因此 , 在权利分配过程中 , 要注意保护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 , 增强他们开发新产品和文化创造的积极性 。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著作权数字作品法单独立法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 , 现实生活中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著作权纠纷等相关问题层出不穷 。制定一部系统而科学的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法即著作权数字作品法迫在眉睫 。著作权数字作品法的出台有助于实现我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的各自权利归属以及侵权救济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撑 。总体来说 , 应当本着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繁荣与进步 , 规范并调整人工智能生成物发展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的立法 , 追求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单独立法 。在此立法基点上 , 首先 , 要树立正确的著作权数字作品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宗旨 。其次要编排合理的著作权数字作品法的立法体例和制定相适宜的具体法律规定 。人工智能生成物带来的法律冲突已成为现实 , 并呈现出逐渐复杂的局面 , 导致现行法律存在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研究者需要超越当前的法律思维来思考未来的技术伦理 。为了摆脱现行著作权法的束缚 , 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建立一个独立于现行著作权法之外的法律框架 , 专属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体系 , 即“著作权数字作品制度” 。“著作权数字作品制度”意味着立法上可考虑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创设一个类似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财产权益 , 却在作者身份与著作人身权方面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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