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三 )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归属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人定位
目前 , 我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谁应该拥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 , 有不同的看法 ,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具体归属存在争议 。比如 , 有学者认为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 。这一观点认为 , 设计者通过编程使人工智能在接收到任务后进行创造性活动 , 包括分析指令、从数据库中搜索元素直至生成作品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产离不开核心算法的开发和优化以及数据的提供和供给 , 这是人类的创造性工作 。人工智能生成物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智力成果 , 因为工作生成软件是为人类作者设计的 , 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存储的文本资料库和语言模型都包含了人类作者的创作 。但是 , 如果人工智能设计者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 , 不利于人工智能的市场化 , 市场化程度低会降低人工智能研发的积极性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 , 即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 。但是 , 我们却不能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最终著作权归属权定位为“电子人格” , 因为一旦作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出现了问题 , 就会给社会的发展带来恶性后果 , 而这些人工智能是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目前的人工智能虽然可以定义为智能机器人 , 但它大多是指具有一定独立判断和识别信息能力的科学技术 。作为法律主体 , 它仍然缺乏法律范围内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 不能直接等同于自然人或法人 。
通过对以上观点的分析 , 将人工智能生成物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更符合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的要求 。综上 ,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最终归属问题实质上是财产利益的归属问题 , 无论是人工智能设计者还是所有者对作品的产生没有精神上利益的投入 , 其对人工智能的投资目的均在于获得经济利益 。自然人或法人制造或购买人工智能的目的在于用其产生作品 , 并用作品获取利益 。将著作权归属于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将带来更多的财产利益 , 人工智能在市场上的价值将会提高 , 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 有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 。因此 , 人工智能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享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最符合现有的著作权理论 。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上的定性
目前学术界反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主要原因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 。只要系统本身没有计算误差 , 生成的结果就会是恒定的 , 不能反映创作者的独特个性 。但是 , 人工智能不是简单的输入或输出 , 它随着外部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创造性结果的内容 , 这些内容不是简单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 , 其具有人工智能本身的独创性和自主性 , 甚至超出了人工智能设计者的涉及范围 。
独创性是作品的重要特征 。一部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独创性的解释是:“一部作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 , 不是或基本上不是从另一部作品中复制的” 。人工智能可以利用随机数发生器 , 在不同的操作时间下制造出具有不同个性内容的智能产品 。人工智能生成物之所以受到重视 , 不仅是因为它们是人工智能的产物 , 更是因为它们不同于人脑的智能成果 。它们是人工智能产生的 , 也就是人工智能的产物 。无论这些智力成果被理解为“产品”还是“创造物” , 它们都不同于人脑产生的成果 。他们的产生或创造只是表明世界上的智力成果呈现出多样性 , 而不是人脑智力成果的单一性 。因此 , 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和自主性 。有利于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 促进文化的多样性 , 有利于鼓励人们开发人工智能 , 减少人们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 产生原创作品 , 利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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