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李萌萌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导论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归属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李萌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李萌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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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机遇与挑战共存 。人工智能生成物给著作权带来的挑战是基于自然人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如何与人类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共存 。目前 , 各国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 其权利归属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难以确定 。在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 , 实际影响尚未完全显现的当下 , 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 , 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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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及侵权案——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 引起相关公众的热议 。在人工智能时代 , 此案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讨论并且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 人工智能生成物逐渐出现在作品领域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著作权体系提出了直接撼动法律基础的问题——创作作品到底是不是人的特权?同时 ,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数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相关领域的不断拓展 ,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制度中引发的问题更加突出 。如果不能对复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权利分配 , 将会对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大量的音乐、艺术作品和文稿是由人工智能产生的 。如果得不到保护 , 将会出现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 。人工智能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抄袭的问题 , 也可能存在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抄袭的问题 。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 , 就会出现混乱局面 , 这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 也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良性循环 。
一、导论
人工智能时代下著作权法面临的窘境
说到人工智能 , 今天的人们不会陌生 , 它存在于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 。人工智能技术为人们提供了更方便、更高效的生活方式 , 如电子货币支付、刷脸系统等 。人工智能通常被称为AI , 它是一门集模拟、扩展、延伸为一体的科学技术 。其研究领域十分广泛 , 包括机器学习技术、语言处理技术、图像处理技术和人机交互技术 。人工智能是以人类智能创造为基础 , 以人类为创造主体的技术 。近年来 ,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 , 其发展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期 ,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 。与此同时 , 人工智能生成物也给著作权制度体系带来了冲击 ,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问题在不同学者之间有较大的争议 。
众所周知 , 要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作者、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目前 , 人工智能生成物由于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要求 , 因此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并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 。究其原因 , 主要是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是由自然人创作的 。人工智能本身不是自然人 , 因此不符合作者的立场 。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 而人工智能显然不是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也赋予法人或者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作者身份 , 但归根结底作品是自然人创造的 。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制度 。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 , 法律是以人为本的法律 。在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时 , 我们有意无意地忘记了忘记了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 忘记了维护人类利益是一切法律制度的精髓 。著作权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 , 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框架之上的 。所有权利都是针对个人的 。独创性 , 又称独创性或初创性 , 是指独立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 。只要作品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完整或实质性模仿 , 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 , 就可以被视为具有独创性 。如何确定其是否具有原创性 ,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不同的标准 。但是 , 各国对满足独创性的前提是一致的 , 即满足独创性的前提是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的 。综上所述 , 在现有体系制度下 ,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 。目前 , 在司法实践中 , 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 。因此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