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萌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二 )


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 , 人工智能被誉为世界三大最先进技术之一 , 也被认为是21世纪三大最尖端技术之一 。在世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趋势中 , 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 , 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 我国对人工智能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 无论是在国家关注度还是在国家政策上 。鉴于人工智能的巨大经济价值 , 为了更好地实现人工智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 , 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发展战略规划 , 以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发展中国家和世界上有前途的人工智能产业受益国 , 中国也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的积极发展和有效保护 。
无论是从鼓励创新的角度 , 还是从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法律稳定的角度 , 大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 , 即必须保护人工智能创造力 。人工智能是人类智能能力的表现 , 它通过一系列智能策略来解决问题 。这些成果一旦发展到人工智能的高级阶段 , 将与科学、文学、艺术等人类创造领域的成果非常接近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对著作权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 人工智能生成物数量的激增并且呈现逐渐替代人类作品的趋势 , 这实际上缩小了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第二 , 更重要的是 , 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非常相似 , 但不受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制约 , 制度的特点使其成为人类作品仿冒和抄袭的重灾区 。如果不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 , 让人们随意使用 , 势必会降低人工智能投资者和开发者的积极性 , 对新作品的创作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 , 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 , 防止其被随意复制和传播 , 可以激发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投资和研发热情 , 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进步 , 从而产生更多更好的人工智能生成物 , 实现整个人工智能产业链的良性循环 。如果我们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和法律意义及保护 , 或许能够充分鼓励更多的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更多的智力投资和资本投资 。
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受著作权保护的法理逻辑
在人工智能时代 , 法律的滞后性日益突出 , 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 , 用一种法律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社会是流动的 , 但法律并不总能反映社会的变化 , 因此法律的滞后性就显现出来 。目前 , 在司法实践中 , 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 。因此 , 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 也是人类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标志 。人工智能生成物影响着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 , 预示着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时代有着无限的发展可能性 。然而 ,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给人们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 , 也肆意破坏了人类现存的生存规则 。因此 , 不能任由其“自由成长、自由放任” , 也不能为了刻意迎合人工智能产业的声音而肆意解读现有的法律规定 。科学技术的发展很难预测 , 立法总是滞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因此 , 面对人工智能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 , 我们应该加快建立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制度 , 维护人类社会正常和谐的生存和发展秩序 。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 , 必然改变人们的生活理念和对法律的需求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制建设需要与时俱进 , 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 体现人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发展的渴望 。人工智能生成物先于人工智能生成物专门立法而存在是一种客观必然 。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通常是循序渐进的 , 即立法者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反复权衡法律的存废 , 慎重考虑法律的删除和修改 , 以适应新时代新现象的出现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立法理念的正确确立和理论研究的深化 , 更需要不断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需求和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 。换言之 , 虽然法律制度落后 , 但我们需要在人工智能时代寻求前瞻性的解决方案 。只有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可能给相关法律制度带来的各种挑战 , 才能探索出相应的制度 , 最终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