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论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李晶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如何为人类所用以及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成为人工智能未来发展不可回避的两大主题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应运而生 , 法律关系主体说与客体说均可在特定情形下解释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 。解释的前提在于对人工智能虚拟偶像作出准确分类 。要而言之 , 偶像被动虚拟化为法律关系客体 , 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在“启动”时为法律关系客体 , “技术工具说”对此更具有解释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偶像主动虚拟化和虚拟偶像化也可获得法律主体地位 , 但要以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为前提 , “法律宣告说”对此更具解释力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法律性质的确定 , 有利于厘清设计者、经营者、客户、偶像等主体与虚拟偶像之间的法律关系 。
关键词:人工智能虚拟偶像 偶像被动虚拟化 偶像主动虚拟化 虚拟偶像化 法律性质
“如同原始人无法抑止语言交流 , 我们也无法遏制人工智能的发展 。”“人工智能”概念自1956年在达特茅斯会议上被提出以来 , 人类一直在追求机器的拟人化道路上不断探索 。从一定意义上说 , 人工智能的产品是“物理”的 , 正如机器人是机器的功能与人的功能的结合 , 机器受控于人 , 但机器人一旦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 必然由一定的主体承担责任 。当物理的产品具有生理的、心理的某些功能时 , 其自身的性质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 带来相应的风险 , 法律、道德、伦理层面的研究必须及时跟进 。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提醒并鼓励各学科要“重视人工智能法律伦理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 , 对当前出现的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 , 以期成为其他相关研究的基础 。
一、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的类型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 , 顾名思义 , 就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与偶像本人形象无异或拟制成人类形象的虚拟形象 。与以往的虚拟形象相比 ,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具有更强的交互性 , 能够与使用者或观众之间(以下统称为“客户”)进行互动 , 让客户能够选择或决定虚拟偶像的行为 。人工智能具有深度学习功能 , 人工智能虚拟偶像与客户交互所生成的源源不断的数据成为其“学习”和“成长”的“养料” , 让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更“懂”人和“像”人 。当前市场上已出现不同形式的人工智能虚拟偶像 , 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而 , 有必要对其作出类型化划分 , 以便开展人工智能虚拟偶像法律性质及其相关法律关系的分析 。
(一)区分偶像主动虚拟化与偶像被动虚拟化
1.“丑化”的偶像被动虚拟化
2019年春节结束 , 一则关于人工智能“换脸”技术的新闻迅速成为微博热搜:“将朱茵的黄蓉换成杨幂的脸” 。制作这样“移花接木”的视频或图片 , 只需要搜集多张该人物不同角度的脸部照片 , 即可生成效果较好的虚拟形象 , 让人真假难辨 。已可被大众使用的“换脸”技术所生成的虚拟形象是本文将要讨论的第一个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类型——偶像被动虚拟化 。即是指在偶像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 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与偶像本人形象无异的虚拟形象 , 也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的“换脸”行为 。
2.“美化”的偶像主动虚拟化
除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让偶像被“换脸”外 , 人工智能技术也可让偶像“愿意”虚拟化 。人类偶像与为其量身打造的虚拟形象并存 , 由此引出本文将要讨论的第二个人工智能虚拟偶像类型——偶像主动虚拟化 。即是指在偶像本人同意的前提下 ,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形成的与偶像本人形象无异的虚拟形象 , 以期利用自身已有的“名气流量” , 继续通过自己的虚拟形象扩大自身影响力的主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