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既非狸猫,也非太子”:两万字对话鲁南制药“狸猫换太子”“主角”王建平(12)


在王涌教授看来 , 这也是BVI法庭做出对鲁南制药不利判决的根本原因 , 是这样吗?
王建平: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院维护其管辖权的角度 , 其立场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鲁南制药刚开始在临沂法院提起诉讼时就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报告临沂诉讼 , 估计BVI法院为了维护自己的管辖权 , 一定会命令鲁南制药终止在临沂的诉讼 。对鲁南制药来说 , 你应诉时已经接受了BVI法院的管辖 , 你如果不执行法院的命令 , 就会被判定为蔑视法庭 。BVI法院正是用这些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管辖权 。
另一方面 , 鲁南制药作为一家中国企业在中国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其采取的相应立场和诉讼策略也是无可厚非的 。事实上 , 鲁南制药的境外律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诉讼案中也提出了这样的辩护意见 , 尽管法官没有接受其辩护意见 。
我个人的看法是 ,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 是国家主权的彰显 。为了维护其主权 , 不同国家的法院在跨境诉讼中争夺司法管辖权是很正常的 。这种案例很多 , 甚至还有长臂管辖权 , 就是本来管不着 , 但还想够一够 。
王涌教授的分析意见很有道理 , 临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激怒了英属维尔京法院的杰克法官 , 因为在杰克法官看来 , 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际上让他的判决成了一纸空文 。鲁南制药已经根据临沂中院的判决将鲁南制药集团的外资股通过司法程序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公司 , 这让英属维尔京法院判决的执行成为问题 。
但是 , 作为第三方 , 我们不好评价鲁南制药这个诉讼策略是对还是错 。其采取的诉讼立场 , 站在鲁南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 。
《等深线》:你当时有义务向BVI法庭披露这一案情吗?
王建平:我(严格地讲应当是HENGDE公司及安德森公司)其实是有义务的 。HENGDE 在开庭前向BVI法院披露了临沂法院判决 , 这发生在鲁南制药向BVI法院披露临沂法院判决之后 。杰克法官的指责是我没有及时向BVI法院披露在临沂法院的诉讼 , 影响了他对案件的审理 。HENGDE公司和安德森公司向法院的承诺是保持安德森股权及安德森代持的鲁南制药外资股权维持不变 。但后来鲁南制药在临沂中院起诉 , 安德森公司被拖进临沂诉讼 , 临沂中院裁决把股权转走不是安德森公司能控制的事情 。
如果说HENGDE公司和安德森公司有什么义务的话 , 其应该在国内诉讼开始时就向BVI法院进行报告 。可是 , HENGDE 公司和安德森公司其实是夹在中间了 , 鲁南制药认为HENGDE公司和安德森公司不能向BVI法院报告 , 因为安德森依照和鲁南制药之间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项下有保密义务 。尽管我提出临沂诉讼这一案件已公开的事实 , 但鲁南制药依然表示 , 即便案件在国内已经公开也不能向BVI法院报告 , 因为委托持股协议项下的资产处置也涉及到鲁南制药的重大利益 , 安德森公司有义务进行配合 。安德森公司或HENGDE公司如果进行报告的话 , 势必会伤害到鲁南制药利益 , 鲁南制药就要起诉我 , 说我违反了保密义务 。
《等深线》:你和鲁南制药沟通的过程有书面记录吗?
王建平:有通过电话 , 对方很小心 。这件事情对我来说 , 我得权衡两方对我的压力 , 如果在国内 , 鲁南制药的律师以我违反委托持股协议保密义务 , 侵犯了鲁南制药的利益起诉我们 , 那从客户关系来讲 , 对我及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将会是灾难性的 , 即使我在这种诉讼中获胜 , 也难以消除对我及我所在的事务所信誉造成的灾难性影响 。所以 , 我夹在中间 , 最终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我也向BVI的法官解释了这一情形 , 但他不相信我 , 他有自由裁量权 。可我当时的处境就是这样 。